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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元买热水器商家不发货 “薅羊毛”遇到“网络刷单” 法院这样判
当以1元/台的低价连买20台热水器的"薅羊毛党"买家遇到自导自演、不肯发货的"刷单党"商家,法律究竟保护谁?前不久,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个案件:
买家:1元买热水器商家却不发货
2015年,邬某发现一家能源公司在网络交易平台上,发布空气能热水器销售信息,标价为1元/台。他前后下了4笔订单,一共花了20元货款加1元运费,购买了20台空气能热水器。
然而,商家虽然将这4笔交易订单标记为"已发货",邬某却始终没有收到热水器。
2016年下半年,邬某将某能源公司告上了法庭,要求对方按照市场价值赔偿他20台空气能热水器,其市场价值大约是42万余元。
法院一审:商家赔偿22万余元
随后,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:某能源公司将四笔交易订单标记为"已发货",并登记了货运单号,故其辩称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标错价格不能成立。
此外,能源公司并未在法律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,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,一审法院判决该能源公司赔偿邬某损失22万余元。
商家上诉:我只是为了刷单
某能源公司之后提起了上诉,表示价值万元的空气能热水器仅标价1元,只是自导自演的刷单行为,订单合同根本就是无效的。
法院二审:认定第1笔交易有效
由于现行的法律框架没有明确规定,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研究,就以现行的民法总则第142条为依据,对于案件作出了审理。
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朱庚表示,在双方进行第1笔交易时,原告邬某并不知道对方是在刷单,进而认定双方的第1笔合同成立并生效,被告某能源公司应该按照订单中4台热水器的市场价值,向邬某赔偿损失3.6万元。
而邬某在对方长达一个半月时间都没有实际发货的情况下,又分3次购买了16台热水器,故意薅羊毛的主观故意比较明显。最终,宿迁中院认定第2至第4笔合同不成立,驳回邬某按照市场价值向对方索赔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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